让国联股份调减收入300亿的“净额法确认收入”,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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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国联股份调减收入300亿的“净额法确认收入”,是怎么回事? 第1张

  来源:基本面力场

  最近上市公司国联股份发布了年报,还另发布了一份《2022年年度业绩预增更正公告》,其中提到:公司在披露2022年业绩预告时,尚未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随着年度审计工作的深入,经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公司对部分营业收入进行了净额法调整,该调整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出现偏差及更正情况。

  具体来看,国联股份自2022年起将部分自营交易额调整为净额法确认收入,相应2022年营业收入由739.64亿元调整为 402.69亿元,调减了330多亿元。由于之前市场中对这家公司存在很多争议,因此国联股份的年报也备受关注,有小伙伴问到力场君,这个被买了国联股份小散们吵翻天“净额法确认收入”,到底是怎么回事?力场君就想着写这样一篇小文,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与“净额法”确认收入对应的就是“总额法”确认收入,二者的区别就是在于,“总额法”是将产品销售对应的销售金额全部认定为销售收入,同时向所售对应产品的成本确认为营业成本,“净额法”则是将产品销售金额减去对应成本之后的差额认定为营业收入,同时无需再进行成本确认。

  不论是“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对于毛利润、净利润都是没有影响的,而且在很多实际工作当中,从“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很常见;但是从“净额法”调整为“总额法”,对不起,力场君从未见过。

  背后的核心逻辑就是对出售的产品,是否具有实际控制,如果能够实际控制就应当采用“总额法”;如果没有实际控制,也就是听候吩咐卖给谁、卖多少钱,并从中赚点手续费,那就应当用“净额法”。

  如果认定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以及在具体判断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的事实和情况,小伙伴们可以自行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其中第三十四条就是对针对一笔业务,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是该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规定,百度上都有,力场君就不在这里赘述了。

  力场君只拿自己干审计工作时候经手的例子,和大家分享一下从“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的个案,或许有助于小伙伴们理解。

  那还是十多年前了,力场君给一家旅行社做审计,他们之前采用的“总额法”确认收入,也即将向消费者收取的旅游团费全部计入营业收入。当时当时力场君提出了异议,原因就是旅游团费中包含了机票、住宿的支出,而这部分支出的定价是由航空公司、酒店来规定的,特别是在旅游协议中还有一条提示,就是在出游前夕,如果航空公司、酒店涨价的时候,需要消费者补差价,反过来如果航空公司、酒店降价,旅行社也会给消费者退还差价。

  从这个案例就能够很清晰地看出来,旅行社对于机票、住宿这部分支出的价格,是完全没有控制力的,只是架在消费者与航空公司、酒店之间的桥梁,充当代收代付的角色。因此力场君判断它就应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也即这部分无控制权的机票、住宿对应金额,不应当体现在收入和成本当中。

  再举个例子,以苏宁为例。比如消费者在苏宁电器买格力空调,苏宁应该怎样记账呢?这就需要看这个空调摆在苏宁、但还没对外销售的时候,这台空调到底归谁所有。如果苏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空调售价、但给格力结算的价格固定,而且不论这个空调能不能卖出去、什么时候卖出去,苏宁都需要在约定时间对格力付款,那就可以认定是苏宁对这台空调有控制权,买的时候就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不仅是像国联股份这种商品销售行业和旅行社那种服务行业存在这样的区分,制造业中也同样存在类似于“总额法”与“净额法”的争议,这就是实际生产型业务和来料代加工型业务的区分,但是它比商品销售行业、服务行业要复杂得多。

  比如,如何看待“成本加成定价”模式与“来料+手续费模式”的实际区别是什么?如果被一家原材料供应商指定销售给下游一家客户,或者被一家客户指定采用一家公司作为供应商,是不是一定就属于“净额法”确认收入的范畴?这都需要结合企业拥有的权利具体来看,等遇到合适的案例,力场君再与小伙伴们交流探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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